時間: 2018/05/21
考量目前國內器官捐贈風氣尚未成形,為顧及愛滋感染者接受器官移植之需要,在不增加國內感染者人數且間接減少一般等待器官移植需求者等候時間,同時兼顧公平、倫理及人權之原則下,今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病毒控制穩定的愛滋感染者得以書面同意接受使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之器官,並配合免除該陽性器官捐贈者相關罰責。
除此之外,現行條例規範愛滋感染者於就醫時,有告知醫事人員其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的義務,然在感染者因傷勢處於昏迷、意識不清或身處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下,仍強制要求其履行告知義務恐有違現行條例保障感染者權益之立法初衷。因此,本次修法除增訂第十二條告知義務之但書外,立法說明欄亦加註文字為「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如感染者處於開放空間,有非醫事人員在場且得以聽聞知悉之環境」,以兼顧醫病雙方權益及感染者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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